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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能人竟是造假高手(3)

来源:教育界(基础教育)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08 11:0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其中,2013年6月2日,邢道乾安排洪泽中学副校长吴某和报账员赵乙,以其儿子邢某名义从学校收取的学生费用中借出20万元。次日,邢道乾将此20万元借给

其中,2013年6月2日,邢道乾安排洪泽中学副校长吴某和报账员赵乙,以其儿子邢某名义从学校收取的学生费用中借出20万元。次日,邢道乾将此20万元借给淮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使用。2014年12月5日、2014年12月9日,该公司两次通过赵乙的账户归还给洪泽中学借款20万元。

2013年7月4日,邢道乾个人决定安排赵乙将洪泽中学收取的200万元学生费用,以洪泽中学名义借给陈某公司经营使用。2013年8月28日,又经邢道乾决定,该公司通过洪泽中学总务处工作人员魏某从学校所收取的教师集资款中转出200万元至赵乙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上述借款。

2014年3月5日,邢道乾个人决定安排赵乙将洪泽中学收取的160万元学生费用,以洪泽中学名义借给陈某公司经营使用。经邢道乾安排,赵乙将160万元借款分为两笔各80万元转账至魏某的银行卡,直接用于偿还陈某公司欠洪泽中学老师集资款的本金及利息。2014年6月9日、2014年12月5日、2014年12月6日,陈某公司三次通过魏某银行账户转款160万元至赵乙银行账户,用于归还上述借款。

邢道乾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判决书载明:2013年7月,邢道乾安排他人向教师集资建教师公寓,共集资了1207万元,学校直接转账给淮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1007万元,将剩下的200万元转账给赵乙,用于归还该公司借学校的200万元。2014年3月,邢道乾安排人从学校分两次共160万元借给陈某公司使用,用于支付教师集资的部分本金和利息。

淮安禧联华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江甲证言证明:其所接受委托对洪泽中学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部分账目进行审计。根据洪泽中学电子账面和会计凭证以及赵乙个人开设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对赵乙经办收取的学生学费、学杂费等收费项目与洪泽中学已入账收款事项进行审计,在为收费开设的赵乙银行卡中发现汇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款项行为,资金来源都是公款。

时任洪泽县纪委书记江某、洪泽县副县长徐某证言证实:洪泽县纪委是洪泽中学教师公寓项目的督办单位。一次洪泽县里会议上确定,每位想购买教师公寓的老师预交一定的预购房款,帮助开发商解决部分资金问题。2014年12月经县政府批准,洪泽中学借款给淮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300万元。只有这一笔300万元是向县政府请示并批准同意的,其他借款没有经县政府审批同意。

“救火校长”终落马

邢道乾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2016年4月7日,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2005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邢道乾利用担任江苏省丰县欢口中学校长、洪泽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资金支付、工程验收、项目帮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龙某、陈某等人所送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49.54万元;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邢道乾利用担任洪泽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洪泽中学名义,安排学校相关人员从学校收取的学生学费、择校费、代办费等公款中分5次提取450万元,借给淮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联系为其女儿在部队安排工作。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

淮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5年间,邢道乾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149.54万元;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邢道乾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数次从公款中分5次提取450万元,借给淮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邢道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属数额巨大;被告人邢道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其他单位经营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邢道乾身犯两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邢道乾归案后交代了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其他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邢道乾挪用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可以从轻处罚。

2016年11月3日,淮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49.5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邢道乾不服,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部分受贿事实不符;原判认定涉案资金为“公款”不当。2014年3月洪泽中学借给陈某公司使用的160万元,相关单据上无其签名,认定由其个人决定借给公司使用的证据不足。2014年9月的70万元,系按照县领导的指示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而借予该公司使用,系经县领导同意的,认定由其个人决定证据不足;一审对其量刑过重。

文章来源:《教育界(基础教育)》 网址: http://www.jyjbjb.cn/qikandaodu/2021/0708/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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